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开展活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本村民小组的重要事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因故出缺的,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