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