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居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居民有权向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