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变动的,应当及时公布,并报街道换届选举领导和工作机制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