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