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城市水系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