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未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或者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