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其认定和名录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一般湿地根据生态区位、面积和生态功能的重要程度分为市级一般湿地、县级一般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一般湿地名录、范围及其调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发布时应当明确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