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出具的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上传至市居民住宅区消防管理服务平台。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消防技术服务业务。
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