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条例/第三章 消防设施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鼓励和支持在居民住宅区内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分隔部位设置常开式防火门。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发生时能自动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鼓励在多层住宅楼道、单元等公共区域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