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类型园区的人大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