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人大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人大工作,是指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的涉及开发区的监督、代表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