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开发区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有关开发区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应当邀请开发区内的相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围绕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事项,组织开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的视察活动或者依法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应当邀请开发区内的相关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