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开发区人大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发区委员会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安排,针对以下重点事项做好监督组织工作:(一)与开发区相关的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推进落实情况;(二)开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营商环境、项目建设、对外开放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三)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