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补选代表实行差额选举时,具体的差额比例依照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