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可以由选举产生该级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时,由原选区选民直接进行补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