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