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如果本选区所有代表候选人均未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应当征求选民意见,再次组织选举,也可以重新酝酿推荐其他代表候选人,另行组织选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