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由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