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四十二条有效在选举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见面会、安排走访选民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应当向选民如实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