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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有效

每次选举工作结束后,选民名册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保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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