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所属的单位,根据人口多少,可以划分一个或者若干个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邻近的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