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驻苏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出席本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关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