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中心城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管网等对雨水的收集、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水资源循环利用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市政排水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植草沟、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管渠、行泄通道、生态护岸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