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平面方案。不需要办理用地选址、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工程规划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