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旅游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商务、体育、民族宗教、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者权益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