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东风堰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东风堰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