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东风堰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东风堰遗产,是指列入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东风堰灌溉工程遗产以及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在用类灌溉工程:渠首枢纽和总干渠、东干渠、西干渠、顺山支渠、云甘支渠、河东支渠、河西支渠等渠系工程以及渠道水闸、涵洞、渡槽、提灌站等配套设施;
(二)遗址类灌溉工程:具有历史价值的毗卢阁取水口、石骨坡取水口等灌溉工程遗址;
(三)相关遗产:千佛岩石窟、水利题刻、《公议砌扎大堰九堰条规》碑刻、二郎庙等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以及由灌溉工程伴生的放水节、乡规民俗、夹江年画、文献志书等相关遗产。
法律、法规对东风堰遗产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