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灌溉工程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损坏遗产保护标识标牌的,由夹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