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灌溉工程和相关历史文化遗存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移动、损坏遗产保护标识标牌的,由夹江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