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鼓励开展下列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的活动:
(一)开展东风堰灌区续建配套和智慧化改造,保障灌溉功能持续稳定,提升灌溉效益、防洪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以东风堰—千佛岩景区为核心,依托沿线遗产、特色村庄、农业产业园等发展科普教育、研学活动和休闲观光农业,推进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三)组织课题研究和交流合作,挖掘整理东风堰遗产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四)其他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