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事项时,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房租赁合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