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准则第三十二条有效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提前予以公布,并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