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的除外: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或者提示,对携犬人进行劝阻、制止。携犬人不听从劝阻或者违规进入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方式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携带犬只乘坐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行乘客的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