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商联、工会、妇联、科协、侨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投入资金、场地、技术、数据等方式,为青年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