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水电开发等影响河流自然流淌的工程建设活动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相关设施,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