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第五十四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保护列为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促进红色文化资源合理利用,开展红色文化教育,传承红色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鼓励将四渡赤水旧址等红色文化资源与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相结合,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依托流域文化遗产资源,投资开发赤水河流域旅游业,创建旅游品牌,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