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六条有效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