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