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