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