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组织草原、沙地越野体验游活动,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具备相应安全保障条件,投保相应责任险,办理营业登记或者履行报备手续,事先告知旅游者旅游项目的危险性、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措施。
草原、沙地越野车辆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依法明确故障和车损责任。
草原、沙地越野体验游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或者线路行驶,不得离开规定的区域或者线路行驶,不得以体验漂移及其他刺激性车技等形式,破坏林草植被。草原、沙地承包经营者发现旅游者离开道路行驶、以体验漂移及其他刺激性车技等形式破坏林草植被的,可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