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在接到日常养护责任人有关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因和责任,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