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建设的统筹协调,完善支持保护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将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