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等有关部门,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保护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保护区设置工作站点,开展生态警务工作。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在保护区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