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