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鱼台大米的生产经营、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鱼台大米,是指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使用经过审定的、适宜鱼台县种植的优质水稻品种,以特定的栽培技术生产的稻谷为原料,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并符合鱼台大米标准的大米。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