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办理本单位和本辖区的征兵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的征兵工作由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