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展改革、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