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根据国防需要平时征集公民服现役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战时征集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和国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