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征兵体格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纠正程序不规范、体检数据异常等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